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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区针对大讨论中查找出的“关注民生不够”问题,采取四大措施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难。
一是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鼓励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廉租住房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按建筑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在新建用于安置征地农转非的定销商品房(经济适用安置房)中配建廉租住房,优先租赁安置征地农转非后因经济困难无力购买住房的农转非“双困家庭”。拟用2年左右时间,通过危房拆除异地新建、危房原地大修等方式改造、新建一批排危解困廉租房,安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拟用5年左右时间,新建一批单套面积为30—50平方米的廉租住房,缓解小户型廉租住房短缺问题。
二是多举措改善其他困难群体居住条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业主管理、社会帮扶”原则,支持街道、社区、工矿企业和住房保障部门将闲置房改造后修建“农民工公寓”,以低价租金出租床位等方式,解决进城单身农民工的暂住要求。积极探索园区产业工人住房困难的新机制新办法,切实解决园区产业工人安居问题,提高住房保障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重点做好不宜大拆大建,又相对集中成片的旧住宅区尤其是工矿企业职工聚居区的修缮、改造工程,增加配套设施,改善居住条件。
三是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房建买制度。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申请、审查、公示制度。与旧城成片拆迁地区、普通商品住房小区开发商约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回购等事项。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迁居、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严禁任何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建房,严禁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单位集资房。
四是修订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储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以行政划拨方式,做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规划,保证城市低收入家庭建房用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集中绿化建设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资金。(长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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